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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钟长鸣

准确把握退休党员干部违纪问题的管辖与办理程序

稿件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 2026-08-05 1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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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休党员干部虽然退出公职岗位,部分人员组织关系划转至基层党组织,但党员身份不变、纪律约束不减、责任追究底线不松。2023年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时,围绕进一步强化对党员、干部的全周期管理,完善了对离职或者退休党员干部违规从业、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影响为亲友谋利等行为的处分规定。执纪实践中,处置退休党员干部违纪问题线索时常遇到管辖主体难以界定、辞去公职离岗与正常退休情形相互混淆等问题,由此也容易引发管辖、程序以及处分审批主体不明确等问题,必须弄懂法规制度对此如何规定,准确规范办理。

  厘清“离开公职岗位”与“退休”的区别

  厘清“离开公职岗位”与“退休”的区别,是执纪执法精准化、规范化的前提,直接关系纪法适用准确性、处分审批合规性与执行落地有效性。《中国共产党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四十三条“给予辞去公职等原因离开公职岗位或者退休的党员干部党纪处分,一般按照其在职时的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处分批准权限、履行处分审批程序……”明确了“离开公职岗位”的适用范畴并不包含“退休”这一情形,这一划定并非文字层面的细微区分,而是立足党员管理制度属性作出的精准界定。

  退休是党员干部达到法定年龄、退出公职岗位的法定人事制度安排,从党员组织关系看,党员的身份属性并没有因为办理退休手续而灭失,其党员组织关系、党员管理的基本隶属链条并未发生断裂,这和主动辞职、被辞退等主动或被动脱离原单位管理体系的“离开公职岗位”情形有着本质区别。后者往往伴随着党员组织关系的同步转移,原干部人事管理的隶属关系完全终结;而不论退休党员的党组织关系是否转移,其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仍然保留在原在职时的管理体系框架内,并不会因为不再担任公职而自然消解。

  实践中,不少执纪人员存在认知误区,简单将所有不再在职在岗的状态全部归类为“离开公职岗位”,直接套用离职人员的处分审批规则。比如,某省直单位退休的一名处长,退休3年后因在社区参与赌博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该违纪行为完全发生在退休之后,和其之前担任的处长职务没有任何关联,有人就想当然认为其已经不属于原单位在职人员,应该按离开公职岗位人员处置,由其当前组织关系所在的社区党组织履行处分审批程序。这种操作,混淆了两类群体的管理属性,违背了《规定》的立法原意,极容易造成处分主体不适格的程序问题。

  退休违纪党员处分审批权限的适用规则

  《规定》第四十三条明确“离开公职岗位”与退休属于并列关系,“离开公职岗位”不包括退休的情况,直接确立了退休党员违纪问题处分审批的核心原则:即便违纪行为发生在党员退休之后,且该违纪行为与党员原任的职务没有任何关联,一般也应当按照其在职时的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来履行处分审批程序。这一规则设计有着鲜明的合理性和正当性。

  从权力对应责任的逻辑来看,党员在职期间的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是基于其党员身份、职务层级确立的全周期管理权责,并不会随着公职身份的退出而直接失效。退休党员的职级待遇、人事档案的管理权限仍然归属原在职时的干部管理部门,与之相对应,退休党员违纪后的处分审批权限,应和原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保持匹配,避免出现“人事管理归原单位、处分审批归其他主体”的权责脱节问题。

  同时,这一规则也兼顾了执纪执法的实操便利。如果不按原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而是要求退休后无关联违纪行为由现组织关系所在地党组织管辖,将容易出现党纪政务处分无法匹配问题。比如,某县直单位退休的科级干部,退休后组织关系转入其他区县,该干部退休后因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按规定应给予其党纪重处分,同时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如果按照组织关系所在的社区党组织履行处分审批程序,因组织关系所在区县对其没有监察权,无法调整其享受的待遇。

  此外,部分退休党员的组织关系已经转入居住地党组织多年,其退休后发生的轻微违纪行为,在征求原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所属的党委、纪委同意后,也可以委托现属地党组织开展初步核实、证据固定等工作,但最终的处分决定,仍然由符合其原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权机关作出,不能以委托办理替代法定审批,这一要求在实践中必须严格遵守。

  规范退休党员违纪线索全流程办理

  实践中,要从两个关键环节入手,实现退休党员违纪问题的规范化办理。

  一是在线索研判环节,精准界定管辖权限。收到涉及退休党员干部的问题线索后,应第一时间核查该党员干部在职时的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归属,无论该党员干部违纪行为发生在退休前还是退休后,无论违纪行为是否和原任职务相关,都优先对应原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承办和审批主体,从源头上避免管辖错误。对存在身份疑问的线索,要提前和组织人事部门对接核实其退休前的职务层级、管理主体,杜绝仅凭“已经退休”的表象错误套用离职人员管辖规则。

  二是在处分执行环节,严格依规办理。《规定》第四十三条明确要求,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抄告违纪党员所在党组织予以执行。一般情况下,作出党纪处分决定的党组织与违纪党员所在的党组织存在隶属关系,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后应按规定抄送违纪党员所在的党组织予以执行。因党员干部离开公职岗位或者退休后转移组织关系,导致处分决定作出的党组织与该党员干部所在的党组织不存在隶属关系的,作出处分决定的党组织亦应及时将党纪处分决定抄送违纪党员所在的党组织,由违纪党员所在的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执行,并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抄告作出党纪处分决定的党组织。(康帅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纪委监委)

  ●纪法链接

  《中国共产党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给予辞去公职等原因离开公职岗位或者退休的党员干部党纪处分,一般按照其在职时的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处分批准权限、履行处分审批程序。违纪问题发生在离开公职岗位后,且与所任原单位职务、职级等没有关联的,由其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依照本规定履行处分审批程序。离开公职岗位后又重新担任公职的,依照本规定第三条规定履行处分审批程序。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抄告违纪党员所在党组织予以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七条: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的,不再给予政务处分,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法应当予以降级、撤职、开除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对其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已经离职或者死亡的公职人员在履职期间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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